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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虽然已失效,已不能作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凭证,但在某种意义上,仍具有一定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据效力的。
如你仍持有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而没有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并没有获颁土地证,可以依法申领现有土地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1953年的房产证无效了,因为经历了土地改革,当时的政策都已废止,如果用来证明原始地界可以是确切证据,可以作为文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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