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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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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只有这一款。该条规定的是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具体监督的方式在行政诉讼法如下条文中也作了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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