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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42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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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42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释义】

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是一种简化,对当事人而言简单易行,但在适用范围上有严格的条件,本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必须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一审案件,并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应该注意有几种情况不得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同时,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关联法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171、174条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3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是关于判决与调解关系的规定。概括为当调则调,当判则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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