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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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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39条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拓展资料:头盔的重要性

头部是人体最脆弱也是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电动车骑行者一旦发生事故,头部与路面或车辆碰撞,无异于以卵击石。

一、禁止行驶的时间和道路范围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每日0时至24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以下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