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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与55条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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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与55条区别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之后,第49条内容调整为第55条。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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