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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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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内容如下:

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主旨

本条是对在电气化铁路附近,超标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电气化铁路,是指由电力牵引供电系统提供源动力,供电力机车或者动车组这两种铁路列车运行的铁路。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是其动力传导系统,对环境质量、特别是大气质量有一定的要求。截至2012年底,我国电气化铁路里程已达到51028.9公里,占全国铁路营业里程的52.27%。由于电气化铁路分布的范围极广,其所处部分地区,工业形态比较落后,生产活动中存在着超过国家标准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如氨、环氧乙烷、硫化氢等)的情况,对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的正常运作产生了一定的干扰,危及铁路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