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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萬人擁有量規定為人均裝置普適指標,用來描述一定規模城市內計程車的人均佔有量,用來評價該城市計程車供求匹配的狀況。
計算公式為:計程車萬人擁有量=計程車數(輛)/人口規模(萬人)。
法律依據:《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範》
第一條 對城市計程車擁有量的標準中並沒有上限規定。
第二條 僅給出了計程車擁有量的下限,即大城市不少於每千人2輛,小城市不少於每千人0.5輛,中等城市可在其間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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