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書面審理的前提是事實清楚,所以根本不存在質證的問題。
當事人對第一審認定的證據仍有爭議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質證。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可以書面審理。
如果當事人對第一審認定的證據仍有爭議,一般而言,存在著事實不清的情況(也不盡然),此時不適宜採取書面審理,而應當在二審中質證,否則,法庭難以就該證據的可採性得出確定無疑的結論,這將導致法院的裁判不能建立在可靠的事實基礎上。
因書面審理的前提是事實清楚,所以根本不存在質證的問題。
當事人對第一審認定的證據仍有爭議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質證。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可以書面審理。
如果當事人對第一審認定的證據仍有爭議,一般而言,存在著事實不清的情況(也不盡然),此時不適宜採取書面審理,而應當在二審中質證,否則,法庭難以就該證據的可採性得出確定無疑的結論,這將導致法院的裁判不能建立在可靠的事實基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