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案件中:有兩種殘疾人可以享受法律援助。一種是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是一般法律援助物件,適用於所有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另一種是特殊法律援助物件,即盲、聾、啞或者未成年的殘疾人為刑事被告人和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只要他們沒有請律師辯護,法院就應當為其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而不管其經濟狀況如何。這一規定體現了國家法律對社會特殊群體的特殊司法保護。
2、
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的法律事項。這是基於在民事訴訟中,上列事項的當事人在經濟上缺乏生活自立能力而有必要對其實行法律援助的。
3、
除責任事故外,因公受傷請求賠償,以及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等法律事務中的殘疾人有權享受法律援助。因為他們雖然並非完全缺乏生活自立能力,但往往因為受傷得不到應有的賠償而使生活陷入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