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繳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未繳納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長期不按規定繳納保險費的,處六個月以上滯納金。滯納金的計算方法為:(應付總額)X(拖欠天數)X(2%)。滯納金最高限額為本金的40%,最高限額不得超過8000元。超過8000元就要收費。
根據相關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繳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未繳納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長期不按規定繳納保險費的,處六個月以上滯納金。滯納金的計算方法為:(應付總額)X(拖欠天數)X(2%)。滯納金最高限額為本金的40%,最高限額不得超過8000元。超過8000元就要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