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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產品供應的合同的法律關係上講,銷售方所提供的裝置,採購方有權利對採購的裝置進行質量檢驗、驗收,對不符合採購效能的裝置,採購方有權要求供應方進行調換。
因此,在對裝置進行驗收檢驗前,因產品供應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尚未成立,但為了消除或有債權債務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供銷合同中會對採購方在收貨後多長時間進行驗收,逾期視同產品質量合格的約定,因此,如果採購方怠於驗收,超過驗收期不驗收,同時不付裝置款的,供應方有權起訴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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