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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是不需要獲得居委會的同意。
根據常理.目前小區都已經實施了物業管理,小區的秩序維護,車輛、綠化、裝置執行包括環境保潔的管理等工作基本上都有小區的業委會聘請物業去負責實施。
所以上面提到保潔承包的問題,應該屬於物業職責範圍內,只要能確保保潔工作能符合小區要求,本人認為物業是可以自行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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