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傷殘1-4級的工傷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90元。
二、傷殘5-6級的工傷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傷殘津貼的人員,每月增加153元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的人員,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三、 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其月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分別調整為2016年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四、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每月增加供養親屬撫卹金83元。
五、 按照我省《臨時工因工緻殘待遇的暫行辦法》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工傷人員,其每月致殘補助費調整為2066元。
六、工傷人員不得同時享受工傷、養老待遇調整,應將兩個通知規定的調待總額進行對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