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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十八條規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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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十八條規定罰款

非機動車未依法登記,上道路行駛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交通違章處理程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 應當告知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規定罰款

機動車駕駛人員不按交通訊號燈或者警察指揮行駛的,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給予20-2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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