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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6月开始正式执行住屋公积金政策,按照《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屋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屋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要求单位对公积金少缴漏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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