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尚之范>生活>心理>什么罗伯特法则

什么罗伯特法则

尚之范 人气:1.33W
什么罗伯特法则

罗伯特议事法则 (Robert's rules of order)

摘自:亨利·马丁·罗伯特撰写的《议事规则袖珍手册》(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

第一章宗旨

第1条 本议事规则的宗旨,是在尊重每位参会者平等权利的前提下,使会议有效率地进行,形成有行动效力的会议决议。

第二章根本原则

第2条 每位参会者的意见都是宝贵的,不同意见的存在是正常的。在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会议以“多数决定”的表决形式来形成会议决议。

第3条 每位参会者都有权利努力将自己的个人意见转化为会议决议,但是个人意见的表达及会议决议的形成要遵循约定的会议规则和程序。

第4条 会议授权主持人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秩序并执行会议规则,但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参与会议内容的讨论。

第5条 参会者在发言之前必须首先举手向主持人申请发言权,不能打断其他人的发言。

第6条 在辩论过程中,发言人表达意见的对象只能是会议主持人,不能直接与意见不同的人展开面对面辩论。

第7条 “动议”是会议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必须是具体而明确的行动建议。会议遵循“先动议后讨论、没动议不讨论、讨论则只讨论当前动议”的原则。

第8条 会议的每个议题应该在参会者充分表达、讨论和修改之后,才可以进行表决以形成会议决议。

第三章发言、辩论规则

第9条 会议发言权由主持人分配,但会议主持人除维护议事规则之外,不得就讨论内容发表评论,也不能对任何人的发言进行总结。

第10条 如果主持人确实希望对当前动议发表评论或者因利害关系而需要回避,则主持人需要让出主持之位并授权一位临时主持人来主持,直到本动议表决结束

第11条 发言者必须首先举手向主持人申请发言权,先举手者获得发言权,主持人应宣布“请某某先生/女士发言”,并重申会议约定的发言时间限制。

第12条 参会者在其他人的发言过程中可举手预约发言,主持人进行记录如果有多人举手预约发言,则主持人按举手先后顺序依次记录在发言人结束发言后,主持人依次请举手人发言。

第13条 参会者在其他人的发言过程中插话发言,主持人应立即制止。

第14条 发言人被会议主持人打断发言后应马上停止发言。

第15条 主持人有权在发言出现混乱的时候要求会议恢复秩序,可以喊“注意秩序!”,如有木槌可以适当击打。

第16条 所有的辩论必须通过主持人进行,参会者之间不能直接辩论,更不能互相污辱谩骂或发生肢体冲突。

第17条 每人每次辩论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每人不得超过2次。主持人有权打断超过时间限制的发言,有权拒绝超过次数限制的发言申请。

第18条 辩论必须切题,必须围绕当前动议,要围绕“是否应该通过当前动议”展开。主持人应该制止显然与当前动议无关的言论。

第19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权,以保持平衡。

第20条 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自己的立场(赞成或反对当前动议),然后阐述理由。

第21条 发言时不能进行人身攻击,不能质疑或评论他人的动机、习惯或偏好,否则主持人有权制止。

第四章动议规则

第22条 动议的提出、讨论及表决程序:

1.动议:动议人取得发言权后,提出动议,表达方式是“我有一个动议……”。提出动议的时候不要解释理由,在讨论阶段,主持人可请动议人优先解释动议理由。

2.附议:除主持人和动议人之外,任何其他参会者如果认为现在应该讨论这个动议,则不用取得发言权,可以直接举手并喊“我附议!”。动议只要有一票附议,主持人即应提交会议讨论、修改和表决。

3.陈述动议:动议得到附议之后,主持人必须请会议讨论,可以这样宣布:“某某人提议出一个动议,某某人附议……。请大家发表意见。”

4.讨论:针对当前动议的利弊展开讨论、修改。

5.表决:主持人提请会议就“是否通过某某事的动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所要求的比例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

6.宣布结果:主持人宣布动议的表决结果。

第23条 如果动议提出之后无人马上附议,主持人应该、且只应该询问一遍“有人附议吗”如果仍然没有人附议,则动议无效,不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24条 动议的措辞要正式,最好是书面的,如果是口语表达,一定要简洁准确,要着眼于具体行动建议。

第25条 参会者可提出“搁置当前动议,以后再议”的建议并陈述理由,主持人应允许一位反对搁置的人发表意见,然后提请会议表决,如果赞成搁置者达到或超过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当前动议被搁置。

第26条 主持人不可以提出动议。

第五章表决规则

第27条 只能在没有参会者再请求发言或参会者都已用完发言权后,才能提请表决。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

第28条 表决应采取举手表决的形式,也可由会议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

第29条 表决时主持人先请赞成方表决,再请反对方表决,不要请弃权方表决。

第30条 如果主持人有会议表决权,则可以参加表决,但如果是举手表决,则主持人必须在最后表态。

第31条 表决的时候,任何参会者都无权再发言对自己的投票做任何解释。

第32条 在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之前,任何参会者都可以改变自己的投票,之后则不可以。

第六章 选举大会规则

第33条 选举前要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提出选举办法的草案。“选举委员会”的构成及人选由执行理事会、监事会、章程委员会联合会成员提议并表决决定。

第34条 “选举委员会”要制订选举办法,提交理事大会讨论、修改并表决。选举严格按照理事大会表决后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35条 任何会员,只需经一名会员提名并公开表示接受提名,即可成为候选人。

第36条 任何会员都可以提名一名或多名候选人。

第37条 一个候选人只能参选一个职务,不可以同时接受执行理事会、监事会、章程委员会的提名。

第38条 会员有权事先书面提名,也可现场提名。会议主持人在宣布开始投票前,应询问参会者中是否还有人希望提名,直到没有参与者表示要提名,才能开始选举投票。

第39条 在填写选票的时候,会员只能选举已被提名者。

第40条 候选人的竞选发言按其姓名的拼音首字母顺序进行。

第41条 选举委员会决定开票员、唱票员、计票员及监督员。

第42条 选举结果必须当场公开计票统计,并由选举委员会主任宣布计票报告。计票报告针对每一类职务,列出发出的总票数、收到的总票数、无效票数以及无效原因以及每一位候选人的得票数。选举委员会主任当场宣布当选者名单,按照章程委员会委员、主任、监事、监事长、执行理事、副会长、会长的顺序依次宣读。每宣布一个名字,请当选者起立致意,大家鼓掌。

第七章 会议议程(执行理事会、监事会、章程委员会)

第43条 会议的议程如下:

1.由参会最高职务的人决定并宣布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

2.参会最高职务者可以自己担任主持人,也可授权某参会者担任临时主持人,授权可以随时指定随时收回。

3.主持人宣布成员的总数、实际出席数(其中有多少委托出席),宣布满足法定人数。

4.主持人宣布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5.主持人要征询大家对会议议题及程序的意见,如果有参会者提出修改建议,主持人将建议提交会议讨论表决,修改动议要求参会人数半数以上(不含本数)表决通过。

6.由记录人宣读上一次会议的会议纪要的决定

7.如果有参会者对上次会议纪要有疑问,可以举手要求提问,由主持人指定解释人或主持人自己解释

8.工作总结报告的陈述、咨询以及与报告有关的动议的表决

9、新动议的提出、讨论和表决

10、打印出会议表决决定,当场签字

11、讨论决定下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2、主持人对会议的过程及会议决议进行回溯和总结,宣布散会。

第八章 术语定义

1.[动议]明确而具体的行动建议,也就是“要做什么”,是主张某种实质性的行动,会议必须进行讨论和表决,形成会议决议。

2.[议题]动议的内容叫做议题。

3.[决议]是对动议进行讨论和表决后形成的会议决定。

罗伯特议事法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RONR)是一本由美国将领亨利·马丁·罗伯特于1876年出版的手册,搜集并改编美国国会的议事程序,使之普及于美国民间组织,也是美国最广为使用的议事规范[1]。《罗伯特议事规则》历经百年修改,最新版本(第11版)于2011年发行,由丹尼尔·希柏德(Daniel E. Seabold)、萨谬尔·葛柏(Shmuel Gerber)等议事学者参与修订。

《罗伯特议事规则》本质上属于对社团和会议进行有效率的民主化运营的操作手册,可以为制度设计提供一套编码,可以为不同群体间交换意见、达成和谐提供约定俗成的语法

TAG标签:#法则 #罗伯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