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一般由3個人組成。即審判長1人,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2人。有的疑難複雜或特別重大的案件,審判人員可增強至5人,7人不等,但必須是單數。當然,還有1名書記員負責法庭開庭的全程記錄。這是從人民法院內部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來説的。
刑庭開庭一般多少人
法院開庭審理時,法庭上有下列人員:
家屬與旁聽沒有人數限定
1、負責案件審理和裁判的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獨任審判的,只有一名審判員。
2、法庭開庭過程的文字記錄人員:書記員。
3、案件的當事人:原、被告(人)、第三人。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
4、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的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
5、其他出庭法庭的人:翻譯人員、鑑定人、證人等。
刑庭開庭一般多少人
一般需要10人
開庭審理:一法官,一書記員,一原告(可以有委託代理人),一被告(可以有委託代理人),證人(視具體情況,可有可無)。
開庭步聚:
書記員傳喚原、被告入席,並核對其身份。
書記員宣佈法庭紀律。
書記員請法官入庭。
法官按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主持調解,宣告判決的程序主持庭審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