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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一次。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必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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