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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種植用地開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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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種植用地開發規定

一、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

三、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閒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四、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後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閒散地和廢棄地。

因挖損、塌陷、壓佔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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