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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祕密載體的複製的規定:
(1)複製絕密級祕密載體,應當經密級確定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批准
(2)複製制發機關、單位允許複製的機密、祕密級祕密載體,應當經本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批准
(3)複製祕密載體,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4)複製祕密載體,應當履行登記手續
(5)複製件應當加蓋複製機關、單位的戳記,複製件應視同原件管理
(6)涉密機關、單位不具備複製條件的,應當到複製國家祕密載體定點單位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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