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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共有產權房資格如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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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共有產權房資格如何取消

一、申請人虛報、瞞報、提供虛假證明、偽造證明材料的,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人才安居房,並提請相關部門計入個人社會誠信體系檔案。

1、已取得購房資格但尚未簽訂購房合同的,取消購房資格

2、已簽訂購房合同尚未交付使用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解除合同

3、已購買併入住的,由代持機構責令騰退房屋,收取住房佔用期間的市場租金,不能騰退的,按銷售時間節點市場評估價的1.2倍向代持機構補繳差價款,退出保障。

二、購房人違反購房合同約定且拒不按代持機構要求改正的,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可以責令其騰退住房,承擔違約責任,並提請相關部門計入個人社會誠信體系檔案。

三、項目開發建設單位違規向未取得購房資格的家庭和人員銷售共有產權住房的,房屋執法監察部門公開通報企業不正當經營行為,責令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不能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責令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屆時市場評估價的1.2倍補繳差價。不能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且拒不補繳差價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取消其再次從事保障性住房、人才安居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開發建設資格,提交資質許可機關在資質審查中重點審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申請共有產權住房購買資格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任何社會機構或個人不得代理,如發現違規代理的,由住房保障部門移交公安機關查處。未經共有產權人同意,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代理共有產權住房的轉讓、出租等業務,如發現違規代理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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