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2、職工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3、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4、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
提取材料
共同材料
1、申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本人憑身份證原件、複印件以及以上資料的原件方可辦理
2、如因購房人配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夫妻關係證明原件。
3、如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辦理的,代理人須攜帶提取人書面委託書(須經公證處公證或加蓋被領人單位公章)以及雙方身份證原件、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