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尚之範!
>
當然不可以的。勞動仲裁的時間是一年,請注意時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
除具有法定時限中止情形之外,超過工傷認定時限,不能認定工傷,不能通過法律途徑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圖文推薦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