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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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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動物檢疫活動管理,預防、控制、淨化、消滅動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衞生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陸生野生動物檢疫辦法,由農業農村部會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另行制定。

第三條 動物檢疫遵循過程監管、風險控制、區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主管全國動物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負責動物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檢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動物衞生監督機構或者官方獸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為動物檢疫及其監督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制定、調整並公佈檢疫規程,明確動物檢疫的範圍、對象和程序。

第六條 農業農村部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全國統一的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實現動物檢疫信息的可追溯。

縣級以上動物衞生監督機構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信息數據管理工作。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隔離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要求在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填報動物檢疫相關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動物衞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檢疫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本辦法以及檢疫規程等規定實施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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