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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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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刑法

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規定了我國的刑法種類,我國刑法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類。

基本信息

中文名刑罰的種類

基本介紹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  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  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的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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