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户口冊及其複印件已註銷户口的,由申請人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辦理學歷公證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住所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信在學的,由所在學校出具證明信
(3)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和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
(4)提交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及複印件
(5)申請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
(6)公證人員認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對以上證明、材料齊備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登記,並將受理通知書發給當事人,開始建立公證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