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今年放鞭炮的規定(摘錄):
    一、燃放時間
  (一)1月21日(除夕)早7時至1月22日(正月初一)凌晨1時
(二)1月22日(正月初一)至1月26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時至23時
(三)2月5日(正月十五)早7時至23時。
  重污染天氣期間和上述規定以外的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燃放區域
  在本市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行政區域和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區域內的下列場所以外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駐地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三)重要軍事設施
(四)文物保護單位
(五)學校、幼兒園、醫院、敬老院、療養院
(六)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七)車站(含火車站廣場)、機場、鐵路沿線安全保護區內、高架路、過街天橋、橋樑、隧道等交通樞紐地區
(八)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層建築、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築物
(十)公園(廣場除外)、綠地、景區、山林、苗圃、草原、濕地、水源保護地等重點防火區
(十一)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佈的其他場所和區域。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及其周邊具體範圍,由有關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
  不得在居民住宅樓樓道、陽台、窗台、樓頂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鼓勵在小區內燃放,確需在小區內燃放,要劃定安全區域,由鄉鎮(街道辦)統籌,社區、物業等單位預備管理人員、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確保燃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