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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屬於聲音權。聲音的描沭跟肖像權的描述是有類似性的,同樣具備肖像權的四種屬性,分別是:1人格屬性:該聲音是反映自然人特定外貌屬性及外在形象的人格標識。
聲音權就只能由特定的自然人享有,具有人格專屬性2、可再現性
3、可識別性
4、可固定性。
民法典第1023條第二款,規定了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規定,這是此次民法典人格權編的一大亮點。”
此次立法實際上承認了聲音屬於一種獨立的新型人格權,在權利保護層面,則參照肖像權的保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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