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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起源及發展 - 權利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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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概念 的起源及發展

起源:1864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在翻譯惠頓的《萬國公法》時使用了“權利”一詞。

權利一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與義務相對應,法學的基本範疇之一,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國際關係中隱含或明示的最廣泛,最實際的一個內容。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

權利概念,的起源及發展

“權利”的起源是在19世紀我國社會應對國外關係大變局的現實需要,其本身也文化交流的產物。權利的概念可區分為外延複合型和外延單純型兩種。外延複合型權利如果得到透徹研究,人們會發現它其實就是指稱權利權力統一體的法權。

外延單純型權利起源於我國本土,與我國現行法律制度高度統一,應確認為中文法學權利概念之正朔。權利的發展:為了系統、嚴格地區分權利和權力,宜以實質分類標準取代形式分類標準。

我國法學基礎性研究的重點首要應該是權利、權力和義務本身,其次才是它們之間的關係。

權利概念,的起源及發展

權利是法律、社會或道德原則的自由和權利,就是説,權利是根據某些法律制度、社會慣例或倫理理論關於允許或欠人的東西的基本規範規則。

在法律和倫理學等領域,尤其是正義和道義學理論中,權利至關重要。

權利往往被認為從根本上任何文明,因為他們被視為建立支柱的社會和文化,和歷史社會衝突可以在各權及其發展歷史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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