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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光互補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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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光互補要什麼條件

林光互補是獨具特色的一種造林模式,充分利用光伏板架與地面2米以上高差的足夠空間,大力發展經濟灌木種植,讓光伏發電與林業開發有機結合,既可實現土地的立體化增值利用,也體現了回報自然、綠色發展的一貫初衷。

林光互補條件

各類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含同類型國家公園)、瀕危物種棲息地、天然林保護工程區以及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爲禁止建設區域。其他生態區位重要、生態脆弱、地形破碎區域,爲限制建設區域。

光伏電站的電池組件陣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覆蓋度高於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區域覆蓋度高於50%的灌木林地。

對於森林資源調查確定爲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爲未利用地的土地,應採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該模式要確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變林地性質。

光伏電站建設必須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覈審批手續。採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的,電池組件陣列在施工期按臨時佔用林地辦理使用林地手續,運營期雙方可以簽訂補償協議,透過租賃等方式使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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