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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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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第二十一條

社保法第21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商,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根據鑑定結果判定。

社保法二十一條說的是用人單位造成經營困難,經省級政府社保行政中心批准,可以暫停繳納社會保險費,但不能超過一年,免收滯納金,一年後,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一條內容如下: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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