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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的職業年金是單位應發工資的百分之12%,應發工資不能低於上一年社會平均工資,單位繳納8%,個人繳納%。個人繳納部分每月工資里扣的,單位部分財政繳納,社保中心歸集後上解到自治區職業年金處,工作人員退休後這筆資金每月按工資比例發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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