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尚之範>生活>心理>刑事案件三個規定

刑事案件三個規定

尚之範 人氣:1.4W
刑事案件三個規定

1、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三個條件如下:

(1)經調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該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範圍

(3)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三個規定”即《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爲的若干規定》。

2015年,中辦、國辦、中政委、“五部委””先後出臺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爲的若干規定》,簡稱爲“三個規定”。

TAG標籤:#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