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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禁漁處罰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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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禁漁處罰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禁止炸魚、毒魚,禁止使用電力、魚鷹、水獺捕魚。在特定水域確有必要使用電力或者魚鷹、水獺捕魚時,必須依法報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禁止在重要漁業水域使用扳罾進行捕撈。

第二十六條 禁止生產、銷售禁用的漁具。

第二十七條 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其他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在我市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捕撈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必須依法報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向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爲確保我市水生生物多樣性,根據市農業農村委等8部門通告,在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的禁釣期內,我市境內的長江、嘉陵江、烏江干流以及大寧河、涪江、渠江、綦江等754條禁捕河流全面禁止垂釣。

處罰標準:凡違反《辦法》規定,根據《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決定》,非法垂釣者將被沒收釣獲物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者,沒收漁具,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爲了保護水生生物資源,修復水域生態環境,築決定明確,在禁捕區域內進行生產性捕撈,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及其製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收購、銷售透過休閒垂釣等方式在禁捕區域捕獲的漁獲物及其製品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漁獲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以“長江野生魚”“野生江鮮”等名義,對所經營漁獲物及其製品進行虛假宣傳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在禁捕區域內非法垂釣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釣獲物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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