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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配發範圍、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在預算定額標準以內配發制式服裝和標誌。不得擴大着裝範圍,不得改變制式服裝和標誌式樣,不得提高配發標準。
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督促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規範穿着制式服裝、佩戴標誌,嚴肅儀容儀表及執法風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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