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試用是指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是有工資的,並且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於單位中同崗位的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也不能低於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
如果單位發放給勞動者的試用期工資過低,則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補發差額,如果單位拒絕補發的,勞動者可以提起訴訟。
帶薪試用是指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是有工資的,並且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於單位中同崗位的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也不能低於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
如果單位發放給勞動者的試用期工資過低,則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補發差額,如果單位拒絕補發的,勞動者可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