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規民約是村民在自覺自願基礎上,實行村民自治所訂立的章程,雖然它不具備法律效力,但村民都應該自覺遵守。如有違反,一是會受到村民的譴責,在村中會受到孤立。
二是會受到村幹部的批評,甚至會要求其寫出檢責或罰做義工,是不光彩的。
第一條:違反本村規民約的,除觸犯法律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外,村民委員會可作出如下處理:
1、予以批評教育
2、責令其恢復原狀或作價賠償
3、取消享受或者暫緩享受村裏的各種優惠待遇。
第二條:凡違反本村規民約要進行處理的,必須在調查覈實後,經村民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不得擅自處理。
第三條:本村規民約有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條:本村規民約自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透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