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屬於同一效力位階,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出現衝突的話,由下面的方式進行選擇地方性法規或者部門規章:
1、先由國務院裁決,如果國務院認爲適用地方性法規,則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
2、但是若國務院認爲應適用部門規章,則需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效力是相同的。
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的部委制定的,調整某一行業行爲的法律規範。地方性法規是由省一級的或者省會城市或者較大的市的人大常會會制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當地人大透過的法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全國性法律在當地的實施細則。而部門規章只是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不具備法律效力,而且不得與現行法律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