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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危險等級對應的事故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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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危險等級對應的事故後果

根據我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所規定,建築施工工程建設安全事故可以劃分爲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事故結果非常及其嚴重,事故及其嚴重的情況就是已經有超過30人的死亡,或者重傷超過了100人,或者事故的損失已經達到了一億元以上,這三種情況的其中之一都算是特大事故

2、重大事故,事故很嚴重,如果死亡人數在10到30人之間,或者重傷人數在50到100人之間,或者事故的算在5000萬元到1億元之間,滿足這三種情況的其中之一都是很嚴重的事故。

3、較大事故,事故比較嚴重,死亡人數在3人到10人之間,或者重傷人數在10人到50人之間,或者事故的直接損失在1000萬元到5000萬元之間,滿足這三個條件的任一條件都算是比較嚴重的事故。

4、一般事故,事故不是很嚴重,死亡人數在3人以下,或者重傷人數在10人以下,或者事故的直接損失在1000萬元以下。叫一般事故。

總體來說,這四個事故的等級的劃分是根據造成的施工安全事故損害嚴重程度、經濟損失的數額,以及人員傷亡數目等因素來確定的。相應的工程建設安全事故的調查也會根據這個劃分等級來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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