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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規十八條

尚之範 人氣:3.72K
新交規十八條

內容如下:

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應當參加爲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應當參加爲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七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三十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最多一百二十天。

非機動車未依法登記,上道路行駛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羣衆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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