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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業委會的章誰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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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業委會的章誰保管

民法典中沒有有關業委會章歸誰保管的規定。業委會全稱是業主大會委員會,屬於小區業主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有自己的組織架構和公章,公章原則上由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集體負責保管,業委會可以指定專人負責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公章的使用必須經業委會全體委員討論決定。

法律分析:業委員會公章一般由業委會主任保管,但是這個公章並不能由業委會主任隨意使用,委會到期後在下一屆業委會選舉出來後交給新的業委會主任保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民法典並沒有規定業委會的印章要由誰保管。

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故,印章由誰保管應由業主共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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