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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均宅基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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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均宅基地标准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一)1982年以后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每户控制标准为0.26(折合 173平方米)。

(二)、1982年(含)以前经合法批准的老宅基地面积每户最多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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