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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保证金管理规定

尚之范 人气:5.32K
按揭保证金管理规定

按揭贷款保证金是银行在按揭贷款过程中按照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开发商收取的钱,并承担按揭贷款的连带不保证责任,直至房产证办理出来并完成抵押登记后,银行才将按揭贷款保证金退回开发商。

建委及房管部门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双方,在开发商为购房者办理了相应的抵押手续时,购房者应当积极配合,直至房产证办理出来并完成抵押登记后,开发商的保证金才可以返还。或者由开发商和购房者作为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签订相互制约的协议,自愿承若各自的行为。

按揭贷款保证金是银行在按揭贷款过程中按照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开发商收取的钱,并承担按揭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房产证办理出来并完成抵押登记后,银行才将按揭贷款保证金退回开发商。

(一)、贷款保证金是指在发放贷款前,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预收一定款项的行为,这部分保证金在贷款总额中扣除。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常要求借款企业或者担保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少则5%,多则20%,这个保证金通常打入企业(借款企业或担保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专有特定账户,这个钱所有权归企业,但企业是不能动用的,只有相应借贷按期归还了,这个保证金才归还提供者,当然,银行有时同时支付保证金的相应存款利息。

(二)、贷款保证金账户既不属于专用账户也不属于一般结算账户。它是银行为企业开立的一类专门存放信用保证金的账户,企业通过银行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业务需要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直接存入保证资金是其中一种担保方式,所担保的事项没有完结之前,保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经协商后应正常计息的。因为款项在所担保的事项未完结之前属于质押,质物移交质权人(银行)占有,故保证金账户可以理解为:是以外部客户号设立的银行内部账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商丘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开发企业存储的按揭贷款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按揭贷款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时,开发企业根据购房人公积金贷款金额,按照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比例,在保证金账户中存储的担保资金。

第二章 保证金银行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第四条 开发企业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楼盘按揭准入并获得批准后,应与中心签订《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按揭准入合作协议书》,对保证金银行账户的设立、存储、担保责任、退还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已按揭准入的开发企业,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管账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存储、核对、退还等相关业务,由中心、保证金开户银行及开发企业共同监管,与中心、保证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金监管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开发企业应在每次贷款发放前,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将保证金存储在保证金账户内。中心在收到保证金开户银行为开发企业出具的保证金存储凭据后,方可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中心应建立保证金台账,并与开发企业、保证金开户银行定期对保证金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第三章 开发企业担保责任

第八条 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贷款发放之日至全部结清之日止或借款人所购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止。

第九条 开发企业在担保期间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

第十条 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要求履行偿还贷款义务发生逾期时,中心有权依据《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按揭准入合作协议书》和《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金监管协议书》的内容,从开发企业存储的保证金中划转逾期部分或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划转相应金额用于偿还剩余贷款本金、拖欠利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如因本办法第十条原因或被法院执行等其他原因,造成保证金账户余额低于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时,开发企业应及时补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期间中心应暂停办理该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四章 保证金的退还

十二条 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中心申请退还保证金:

(一)在贷款担保期间借款人贷款已全部还清

(二)借款人所购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中心在受理退还保证金时,对符合退还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退还审批手续。

第五章 保证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未经中心批准,开发企业及保证金开户银行不得擅自动用和处置保证金,不得用保证金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出具虚假材料骗取中心退还保证金的,中心有权依法追回所退还金额。

第十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在保证金业务中侵犯开发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如发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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