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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说明材料是否属于书证

尚之范 人气:5.16K
个人说明材料是否属于书证

实践中,单位出具证明文书的作法十分常见,对于此类证明文书的制作,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378页】中,认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尽管表面上看类似于证人作证的行为,但由于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发挥事实证明作用,其性质上属于书证。”但同时又指出,“无论制作主体是否具有社会管理职能,这种书证均与公文书证无关,类别上属于私文书证应无异议。究其内容,证明文书一般记载的是描述性的内容,故可以将其理解为报导性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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