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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罪异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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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罪异罚原则

1、先来说什么是同罪异罚原则:所谓同罪异罚就是指一项等级特权原则,是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的罪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有别。

2、同罪异罚的两种典型表现:

第一,上请制度,也叫“有罪先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一般来说,经过上请,都可得到减刑或者免刑。这种制度是儒家思想中,“尊尊”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二,准五服以治罪,也就是规定凡亲属之间的犯罪,均根据服制的轻重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其实质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

3、秦律中的同罪异罚问题。

其实我们都知道秦国以及秦朝都是法家思想主导的,而法家思想提倡法的普遍性、法定性和强制性,不同于儒家的礼制(本质是就是等级、尊卑有别的制度),然而古代封建王朝始终难以避免要区分身份和地位,所以依然存在同罪异罚的现象。这种同罪异罚制度为汉朝、魏晋南北朝所继承和发展。

秦律中的同罪异罚可能也体现在关于量刑的制度上。因为刑法的两大问题是定罪和量刑。同罪不同罚其实就是也要考虑具体案情的不同来确定刑罚,比如都是故意杀人罪,有的人是出于蓄意谋杀而且情节恶劣而有的人是出于防卫过当导致他人死亡,都成立故意杀人罪,但是刑罚肯定是不同的,前者可能要判死刑或者坐穿牢底,后者可能就是四五年有期徒刑的样子。

同罪异罚

同罪异罚是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这显然是一项极不公平的等级特权制度。

基本介绍

同罪异罚是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这显然是一项极不公平的等级特权制度。《周礼·秋官·掌戮》有“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凡罪之丽于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者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的规定,对杀人犯或者盗贼一般是在闹市区正之于法,并且暴尸三天示众但是王族或者有爵位的贵族犯有死罪,则由管理郊野事务的甸师氏秘密处死,避免其当众受刑。《礼记·文世王子》也有“公族其有死罪,则磐于甸人其刑罪,则纤剸,亦告于甸人。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谳于公”的记载。凡公侯贵族犯罪,死刑或肉刑由郊野官甸人秘密执行,宫刑则不适用于他们,而由贵族们商议减刑或赦免。此外,西周还有“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的八辟之法,即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特权人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按普通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而是根据他们的身份、地位、犯罪情节等临时决议,一般均可采取宽宥或赦免。这种同罪异罚制度,成为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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