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尚之范>生活>心理>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尚之范 人气:3.03K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市和区县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级次,实行分级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和区县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作为收费凭证。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直接缴入同级国库。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灵城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本办法的所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

对己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

第三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征收工作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0.80元/方,具体标准由县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单位和个人用水类型分类核定。

第五条 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用水单位应安装计量水表,由灵壁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共同监管,并签订征收协议书。

对拒不安装水表、故意损毁计量水表或倒拨水表,造成无法正常计量的用水单位,按照取水管径流量×24小时×30天的计算方法,计征其当月用水量的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从供水企业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交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从自备井、地表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交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直接收取居民和村民的污水处理费委托居委会或村委会代征。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城市污水处理费结算协议,代征单位可按其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总额3%提取业务费用,无正当理由,受委托单位不得拒绝。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所需业务经费暂按污水处理费总额的5%提取。

第七条 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实行污水处理费和水费一票制,收费发票由征收单位向税务部门申请领购或印制,使用非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要在票据上分类记明水费、污水处理费数额。供水企业应将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分开做帐,税务征管部门按分开后的营业额核定税收。因供水企业原因不能足额征收的由供水企业从水费中先行垫付。

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直接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时,必须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否则,被征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减缴或者免缴。

排污者应当按月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以自接到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污水处理征收办公室申请缓缴。主管部门或征收办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末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在灵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能直接接入公共供水管网的,一律关闭自备水源(手压井、自吸泵),使用公共供水。暂不能直接接入公共供水管网的,要创造条件,逐步关闭自备水源。

第十条 各征收单位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一条 排污者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处以应缴款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他排污者,处以l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条 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企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2004年4月1日县政府印发的《灵壁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灵政[2004]8号)同时废止。

TAG标签:#管理 #污水处理 #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