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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规范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种机动车使用工作年限分别下面: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做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做业车使用30年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工作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工作年限起始日期遵循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遵循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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