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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正式施行,在规定的区域,不论是重要节日、结婚庆典、重大活动,还是民间的“开门鞭”、“财神节”都一律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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