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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行政区划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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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行政区划特征

西周时期存在着以地域划分为基础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①既有以地域为单位的行政区划(所谓"国""野"或"乡"'隧"制度)

②还有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官僚制度(若《周礼·大司徒》所谓"乡师""州长""党正""族师""等。

③国野制

从分封制的角度年地,周朝国家管理在平面上可以分为一系列政治单元,包括王畿和各诸侯国。在每个单元中,又基本上都有国、野两类政治区域,它们之间是统治、被统治的关系,各自有不同的管理制度和社会职能。周初分封实际是由统治部族对被征服地区主动进行的武装拓展。被封者率本族人到达封地后,首先要建立一个名为“城”的军事据点,逐渐由点向面扩展,完成对封地的控制。这种城(包括近郊)在当时称为“国”,“国”以外的广大田土则称为“野”。国、野之分由此形成。诸侯又向下分封采邑给卿大夫,采邑分为都、鄙,其中心据点为都,都外田土为鄙,性质与国、野相同。

封建制在周朝时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在封建制下,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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