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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户口迁回原籍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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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户口迁回原籍最新政策

1本市(县)内乡村地区居民,回本市(县)内乡村地区原户籍地居住生活,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且在原户籍地拥有合法手续自建房的可以准备申请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迁入证明等材料前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工作人员审核条件、材料无误后则制作准迁证后归档。

申请条件:本人实际已回原籍农村居住且在原籍农村拥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本人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证件之一)的居民,可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本市原籍乡村地区。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证件之一

4、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5、在原籍地迁出的户籍档案资料(由迁入地派出所负责核实,不需申请人提交)。

办理点:户口迁入地所管辖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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